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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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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6-10-27作者:admin

魯政字〔2016218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927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采購、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臺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六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建立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總召集人,負責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建設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監管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衛生計生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省政府采購中心牌子)、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是統一規范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程序、運行規則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托或授權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交易工作。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承擔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和維護工作,按規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提供支撐;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設區市應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

(二)制定并實施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錄、服務流程和標準;

(三)監督管理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縣級分中心運行;

(四)負責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監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監管等。

整合市級分散設置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市政府采購中心牌子),為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統一規范的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財物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研究確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重要事項。已經將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整合到位的,暫維持現行管理體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三)提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建議方案;

(四)受委托或授權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交易工作;

(五)收集、發布和存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管理、行政監管、監察審計提供支撐等。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進場項目目錄管理。省政府統一發布《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和在省級平臺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范圍及規模標準。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對《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核后,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以及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應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業權出讓轉讓;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經營權、文化產權、知識產權轉讓;

(五)藥品、大型醫療設備及醫用耗材的集中采購;

(六)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道路經營權,行政機構及法院罰沒物、判決物,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

(七)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等非公共資源交易的項目;

(八)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其他項目和其他規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項目,可以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二條 允許和鼓勵中央企業在魯投資項目和未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省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統一交易平臺、統一規則流程、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專家資源、統一綜合管理的運行方式。

第十四條 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依據相應的交易規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交易項目,應當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后,方可進場交易。

第十六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交易:

(一)招標人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合法合規性材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

(二)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交易信息提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對受委托或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規定查驗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證金代收代退制度;

(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受委托(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組織抽取專家,組織督促相關方確認交易結果,依據相關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完成項目交易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有關交易主體出具交易見證(鑒證)文件,并按規定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并提供查詢服務;

(八)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國有產權、藥品及醫用耗材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并同時按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交易過程和評標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招標人提出詢問、質疑,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法定時限內作出答復。

對于答復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申訴,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并按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發布。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評標評審專家電子網絡抽取終端,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專家服務。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設立獨立的專家抽取室,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打印名單等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完善物理隔離、技術隔離、流程隔離等措施,安裝音視頻監控、電子評標、遠程評標、變聲對講等系統,設立隔夜評標、電子門禁、指紋與身份識別、自動安檢等設施設備,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全過程、全時段電子監控。

第五章 交易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互相協同、互相監督的管理服務體系和內部運行機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電子化。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不同類型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特點,科學制訂交易工作流程,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專家抽取、見證(鑒證)、檔案查詢,以及藥品貨款集中結算、產權交易資金結算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交易的公共資源類項目,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相關成本支出由各級財政按原渠道統籌安排解決。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暫按現行規定執行。非公共資源類項目,仍按現有收費規定執行,但要創造條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減輕交易主體負擔。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和上一層級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報交易數據和分析報告,并抄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的歸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所需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主動向社會公布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監督渠道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未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以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通過整合建立全省統一、上連國家、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信息交互和技術共享服務。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利用信息網絡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共享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具備條件的,優先選擇電子化交易。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并通過電子監管系統交互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專家信用信息庫,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連接有關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實現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和動態更新。

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接交互信用信息,同時向“信用山東”網站推送應公開公示的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分別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準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注冊,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強制其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

第三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三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采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專家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所需的專家服務。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對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專家選聘、考核和退出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專家征集、資格初審,協助做好專家業務培訓、行為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并按規定對專家的評標評審行為進行評價。

第四十二條 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應當與國家專家庫對接,實現專家資源互認共享。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采取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管理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監察部門行政監察、審計部門審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形成各負其責、相互協調、互為補充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四條 省和設區市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發布公告,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確認交易結果,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控。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其對接的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四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參與制定并執行本行業公共資源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依法履行對本行業進場項目的交易監督、履約監管、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嚴格按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要求,組織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納入平臺交易;

(三)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電子監管,根據需要可派員現場監督。

(四)對本行業進場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五)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機構及人員的考核評價等職責;

(六)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申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六條 各級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對象實施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涉及資金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建設,通過電子化手段,實現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應當及時匯總整合有關監管數據、違法失信數據、投訴舉報數據等,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等的重要依據。建立綜合管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參與的聯合懲戒機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綜合信用評價較差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應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適當減少抽查力度。

第五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在開展交易活動前應以規范格式主動作出信用承諾,并向社會公示。信用承諾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第五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專門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風險管控,定期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并抄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一)根據需要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實時現場監控音視頻等公共資源交易文件、資料和數據;

(二)協助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交易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進行調查取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協助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配合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三條 建立由市場主體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交換、共享信息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第五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收取費用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給予處罰,并將處罰結果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第六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現場交易活動時,未按規定履行有關職責,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的,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暫停項目執行,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應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交易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列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及其委托的招標(采購、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所列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法律法規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的職責和義務有明確界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采購、特許經營權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線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六十七條 各設區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11日起實施。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

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和專家行為,保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實現專家資源共享,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區、跨部門,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械(醫用耗材)采購、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服務的專家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選聘并納入省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監督管理,以及專家的資格認定、選聘、入庫等活動。

第五條 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建設、分類實施、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省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實現與全國專家庫互聯互通和專家資源共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在省專家庫中設立評審專家分庫,評審專家分庫的建設和管理等由省財政廳負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做好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牽頭制定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

(二)負責“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和監督;

(三)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家的資格認定、選聘入庫、培訓考核、動態管理等;

(四)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職責履行情況;

(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專家庫建設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協同省發展改革委做好省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二)負責本行業專家的征集、資格初審,協助做好業務培訓、行為考核等日常管理;

(三)負責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標評審工作的履行情況;

(四)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

(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標評審工作的履行情況;

(二)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專家的業務培訓、行為考核;

(三)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本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按要求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章 專家庫建設

第十條 省專家庫的專家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進行設置。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

專家入選省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行業協會)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十二條 入選省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評標評審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精通專業業務,熟悉行業情況,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

(四)沒有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的中國公民;

(六)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認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條件,自愿申請成為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本人專業,對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提出申請,分別報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申請人應當填寫《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等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專家認定過程包括初審、審核、發證、入庫等環節。

第十五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標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等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初審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拒絕其申請,且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通過初審申請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頒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證書》,并按程序錄入“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原已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由原專家庫組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專家資源應當整體移交到省專家庫。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省內符合條件的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原已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可由原專家庫組建單位以單位推薦方式,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 根據需要,可以在省專家庫中設立資深專家分庫,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省專家庫專家網絡抽取終端的設置。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設立專家網絡抽取終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省、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行業監管需要,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設立專家網絡抽取終端。

第二十條 設立專家網絡抽取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對安全、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

(二)有相應的硬件設備與網絡環境,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打印名單等功能;

(三)有經過培訓并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完善的專家網絡抽取終端管理辦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專家網絡抽取終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并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專家網絡抽取終端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 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活動所需專家應當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從全國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法律法規對專家抽取與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通過專家網絡終端抽取專家。

專家抽取的范圍,可根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額度、技術復雜程度、專業性特點、所在區域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立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專家的抽取時間應當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六條 專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一)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填寫《評標評審專家抽取登記表》;

(二)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下,隨機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共同簽字確認。

(三)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小時,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招標人現場打開密封的專家名單,核對并組織專家進入評標評審室。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只能為1人。

第二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九條 預定的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標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充抽取專家。發生無法及時補足專家情況的,招標人應當立即停止評標評審相關工作,妥善保存評標評審文件,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評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后,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專家:

(一)國家和省專家庫沒有符合條件專家人選的;

(二)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招標(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專家在評標評審期間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保管。不得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評審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前應當嚴格保密。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后,招標人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專家名單以及自行選定專家情況的說明,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向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工作情況評議表》。

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工作情況評議表》定期上報至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支付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勞務報酬標準按照有關標準支付。

第五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五條 評標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約請,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查閱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文件等資料。對交易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交易主體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標評審,提出評標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對評標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五)按照規定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評標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要求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按照客觀、公正、審慎、擇優的原則,根據評標評審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四)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不得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申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

(七)參加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建立健全省專家庫專家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家基本情況,包括申請書以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專家履職評議情況;

(三)個人誠信記錄;

(四)教育培訓情況;

(五)年度考核情況;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專家培訓制度,對專家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并將培訓考核結果列入專家管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專家考核制度,對專家的評標評審情況等進行日??己撕湍甓染C合考核。

第四十條 省專家庫專家的資格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入庫專家應當按要求參加資格復審。不按要求參加資格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終止其專家資格。

第四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健全完善專家違規違法行為處理機制,對專家的違規行為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行為或原因的,暫?;蛘呓K止其專家資格: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評審工作的;

(二)因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

(三)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得以專家名義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一)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2次以上,或隨機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參加的;

(二)個人評標評審意見2次以上被要求復議,且被證實評標評審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三)被招標人3次以上評價為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第四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誠信記錄,并統一納入專家信用信息庫: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評標評審的;

(三)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不按照評標評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的;

(五)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六)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的;

(七)不協助、不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評審行為。

第四十五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聘用,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告。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三)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四)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之前,泄露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參與的評標評審項目的;

(五)詢問招標人代表傾向性意見的;

(六)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七)發生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2次以上者;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省專家庫中抽取和使用專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及其委托的招標(采購、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所列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法律法規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的職責和義務有明確界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11日起實施。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9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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